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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Lennon_Zhang 于 2001-03-04 09:55 PM 发表:

有关“摇滚”的一个误区

在切入正题之前,先举几个例子。


  John Cage着迷于东方。他曾策划过这么一幕:演奏家在钢琴前静坐“4分33秒”而不演

奏。他是用4分33秒的时间来表达“无声胜有声”的理念。


  去年三宅一生和唐国强在法国将63件白色服装撒上不同色系的火药,再同时点燃它们,

然后取走爆炸的纹路,这次展览被取名为“做东西”。


  卡塔吉娜.寇吉拉(Katarzyna Kozyra)在现代科技的易容下,打扮成男人后,潜入布

达佩斯一公共澡堂,并用隐蔽式相机进行了拍摄。(她的这一“作品”获得了今年威尼斯双

年展的“荣誉奖”。)


  我举以上的例子,只是想强调行为艺术和艺术品,或者说,行为艺术的副产品和艺术品

的关系。


  表现欲体现的焦点,是行为本身,还是结果,是判断行为艺术和艺术品的一个标准。如

果把行为艺术产生的一些副产品等同于艺术品来看待,则是观众的悲哀了(同时也是艺术家

的悲哀)。
  

  但很显然,现在的大众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。于是,相当部分行为艺术的副产品,就被

划入了其他形式的艺术范畴中去了,譬如美术,实验音乐或者其他,其中自然也有被圈到

“摇滚”里来的。


  我可以接受(甚至欣赏)行为,认同行为是有“价值”的,但我以为,其副产品除了有

一定的“纪念价值”外,根本不值得我们去供奉膜拜。


  到了该对“摇滚”整理反思一下的时候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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